EB-5 投资移民签证简介
美国投资移民项目是经由美国国会于1990年通过的美国移民法案下建立。投资移民类别每年从美国的全世界移民中获得7.1%的配额。 申请人需要向美国移民局提交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I-526。 该类移民它允许公民和移民服务局(USCIS) 每年针对具有资格的投资者和他们的直系亲属发行多达10,000个移民签证(也称为EB-5签证)。美国EB-5投资移民项目(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)于1990年创设,目的是吸引海外投资移民者来美国投资及创造就业机会。1993年,EB-5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“区域中心移民方案”(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),将移民投资额由100万美元降至50万美元,终于使这一法案的实施变得简便易行。此类别自创设以来已成为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、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移民捷径。
投资要求
EB-5投资移民是美国投资移民类别中第五类 – 基于创造就业机会的投资移民。此类别的投资要求一般为100万美元,如果所投资的项目位于符合国家统计资料中的“低就业地区”,则投资额只需要为50万美元。另一主要要求为直接或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。 如果投资符合移民局要求即可获得二年期的有条件移民签证。若二年届满前90天,该项投资仍存在并保持正常运转,则投资者可申请将签证条件解除,从而获得正式的永久居留权。
投资者及其配偶以及未满21周岁之未婚子女均可同时申请移民,入境后居住地不受限制。获卡后5年内,在美国累计居住30个月即可加入美国国籍,获美国护照。
投资移民申请程序:
申请人须填具I一526表格,连同各项证明,向投资企业主要工农业地所属的移民局提出申请。
申请案批准后投资人, 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,将先取得有条件的合法居留身份。取得该身份满两年前的90 天之内,应进一步填写I一826表格,检验各项证明,向移民局提出解除条件的申请。如移民局认定投资人确实符合条件 投资人及家属可正式成为合法永久居民。